近日,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群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維碼,加入該群。李某在明知該群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并用于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群成員發(fā)現后,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后退出該群。隨后,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群,并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微信群內發(fā)紅包、搶紅包已經成了一項活躍群內氣氛、祝賀喜事的活動。發(fā)紅包者自愿在群內發(fā)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fā)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系,與違法犯罪沒有關系。但是,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的,則涉嫌違法乃至犯罪。因為,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并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于發(fā)紅包者所有。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內向特殊對象發(fā)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有人可能認為,盜竊就是通常而言的“偷東西”,需要有秘密竊取的情節(jié)。但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秘密竊取主要是針對被害人而言,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竊取行為。也就是說,即便在眾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為人“拿”、“拾”、“撿”他人財物的,依然可以構成盜竊。微信群顯然類似于公共場所,屬于虛擬公共場所,在群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于違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專門權屬的紅包而搶走的,類似于在公共場所將共享單車騎回家的行為,涉嫌盜竊。
該事件顯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的紅包并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群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這也說明,人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guī)則,如果隨意而為、投機取巧的話,就可能觸犯法律。
(責任編輯:梁艷)